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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民主集中。凡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局党组(扩大)会、局务会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规范有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条 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措施;
3、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事项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涉及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管领导提前一周向局长提出会审建议,局长统一协调,进入决策程序,确定会审时间。
(二)会前准备。在召开局党组(扩大)会前,分管领导或承办股室,应把需决策议题内容、依据、建议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提交局办公室,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除外)。班子成员应对送达的决策议题内容认真了解、分析,准备好拟通过重大行政事项的发言和观点,并对自己的发言和观点负责。
(三)会议讨论。局长在局党组(扩大)会上实行议事末位表态制,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不得提前作倾向性发言,对分歧意见大的,应暂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集体决策。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五)会议记录。决策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会议记录永久保存。办公室主任兼任记录员。
(六)执行决策。会议形成决定后,承办股室即为落实决定主体,分管领导负责督办和指导。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的股室,未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决策的,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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