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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施划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必须统一朝向、顺向停放,不得压越标线或超出泊车位标线外停放。
二、货运车辆在限行时间内禁止在城区内通行,不得随意停放。
三、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禁止停入公共绿地,禁止占用盲道、堵占消防通道,禁止占用公交车、救护车等专用停车泊位。
四、城区范围内的汽车销售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停车。
五、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长期占用停车泊位或挪作他用。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拖移。
六、临街单位和商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七、车辆上路须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抢道,礼让行人,禁止逆向行驶。
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有牌证、戴头盔、靠右行"(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时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在道路中间行驶、不得加装伞具、不得超员超速。
九、行人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灯警示,禁止翻越栏杆、乱穿乱行。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拖移、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十一、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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