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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蒲县乔家湾小赵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豇豆(长豆角)和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乔家湾小赵综合门市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9月1日的豇豆(长豆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门市部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该门市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整:
二、蒲县乔家湾快乐一家超市销售的芹菜、菠菜、晋式蜜酥蛋皮(红豆蓉)、蛋皮月饼(经典五仁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乔家湾快乐一家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的芹菜和菠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晋式蜜酥蛋皮(红豆蓉)和蛋皮月饼(经典五仁味)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人民币291.5元:
三、蒲县蒲城喜客来生活超市销售的海玉烤馍片(香葱鸡肉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喜客来生活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的海玉烤馍片(香葱鸡肉味),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存储不当造成的。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行为操作规范,按要求储存和存放食品;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较小,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考国家局指导性案例,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做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七元整。
2、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四、蒲县黑龙关小娃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黑龙关小娃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的韭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该门市部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该门市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元整:
五、蒲县高级中学校学生食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高级中学校学生食堂经营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将检验报告送该学生食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姜已全部使用,没有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验收检验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学生食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金额较小,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7.5元整:
六、蒲县蒲城众盈鲜面果蔬超市销售的辣椒(弯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众盈鲜面果蔬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的辣椒(弯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辣椒(弯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验收检验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等证据资料,且违法金额较小,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
七、蒲县蒲城邵彦斌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姜和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邵彦斌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的桔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门市部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等义务。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门市部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等证据资料,且违法金额较小,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结合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4.2元整: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0日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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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ICP备1000188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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