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5-10
【字体:

蒲县市场监管局在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蒲县蒲城军伟蔬菜粮油店销售“姜”、蒲县蒲城二蛋水果超市销售的“青桔”、蒲县蒲城邵彦斌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小油菜”、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橙子”蒲县蒲城御津瀧山泉水营销部的规格型号580mL/瓶“御津瀧饮用天然水”、山西蒲县御津瀧山泉水有限公司经营的御津瀧饮用山泉水、蒲县粮食大酒店销售的“油条”等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蒲县蒲城军伟蔬菜粮油店销售“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军伟蔬菜粮油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21013日的“姜”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粮油店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粮油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该粮油店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该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整。

蒲县蒲城二蛋水果超市销售的“青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蒲县蒲城二蛋水果超市售的抽样日期为20221020日的“青桔”,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11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青桔共购进1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整。

蒲县蒲城邵彦斌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邵彦斌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21012日的“小油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11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门市部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油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整。

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2922日的“橙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橙子”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整。

蒲县蒲城御津瀧山泉水营销部的规格型号580mL/瓶“御津瀧饮用天然水”和山西蒲县御津瀧山泉水有限公司经营的御津瀧饮用山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御津瀧山泉水营销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21012日的“御津瀧饮用天然水”,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31日,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前往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关于对蒲县蒲城御津瀧山泉水营销部和山西蒲县御津瀧山泉水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御津瀧饮用山泉水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检验报告》(No:SJGCS202202418)及相关证明文件,食品名称为“御津瀧饮用天然水”,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蒲县蒲城御津瀧山泉水营销部”与涉案食品标称生产者名称的“山西蒲县御津瀧山泉水有限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投资人为同一人(牛映达)。蒲县蒲城御津瀧山泉水营销部是山西蒲县御津瀧山泉水有限公司的下属销售部门,实为同一违法主体。该批次不合格“御津瀧饮用天然水”共购进一件50包,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营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该营销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前不知道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并且违法经营数量较少,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没有收到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尚未发现有社会危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整。

、蒲县粮食大酒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粮食大酒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2929日的“油条”,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1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酒店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油条加工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油条时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规范和标准限量操作,造成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0001888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30003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3302141035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