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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蒲县人民政府研究,就划定井沟水文站(地址:蒲县薛关镇井沟村,东经110.9411°,北纬36.4806°)水文监测河段和设施保护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井沟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为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250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为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界桩之间的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井沟水文站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设施周围划界为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蒲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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