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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的通告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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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辖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及出租房屋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是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  

蒲县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即日起应当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用人单位督促其所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到其居住地派出所登记。 

 (一)申报范围  

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蒲县居住的省外人员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内跨县(市、区)在蒲县居住的省内人员。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途径 

1、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2、通过“山西公安”网上申报。  

2025年4月14日起,“一网通办”平台新增网上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功能,推出居住证“全程网办”新举措。办理流程如下:  

未登记流动人口人员→微信公众号→“山西公安”→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居住证全程网办模块,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完成申请提交后,系统即自动完成流动人口登记(起始居住日期为登记时间);已完成流动人口登记的人员(包括线上和线下),居住期满6个月后,即可通过“山西公安”公众号平台居住证申领模块,根据系统提示拍照上传所需材料进行电子居住证申领。  

(三)流动人口居住证权益保障  

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义务教育、就业创新、技能培训、医疗防治、办理机动车驾驶业务、申办出入境证件等。  

二、出租房屋申报  

租赁房屋备案登记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房屋出租人即日起持相关资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租赁房屋登记报备,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业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一)出租房屋登记申报途径  

1、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申报。  

私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通过“山西公安”网上申报。 

通过微信公众号“山西公安→民生警务→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租赁房屋登记”,在手机上办理租赁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3、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督促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4、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蒲县公安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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