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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已进入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特别是清明节焚烧祭祖活动增多,为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及《蒲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荒开垦等农事用火行为。
(二)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焚香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行为。
(三)在林区采石采矿、架电作业、修路施工等经营活动中,没有制定防火预案和相应处置措施等生产经营违规用火行为。
(四)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焚烧疫木、防虫焚烧、点烧隔离带等林草业生产违规用火行为。
(五)擅自在林区、保护区、旅游景区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和用电猫、爆破、勘察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各种故意纵火行为。
(七)其他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故意纵火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违规用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违规用火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种野外违规用火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110 0357-5320119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蒲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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