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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全县上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县委“133”总体思路,克难攻坚、全力拼抢,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全县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
根据初步核算结果,一季度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2.8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2.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0.36亿元,增长8.0%;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5.24亿元,增长2.5%;第三产业增加值为7.21亿元,增长0.1%。三次产业比重为1.1:76.9:22。
一、农业生产稳步开局,农林牧渔业发展势头良好
一季度,全县农业生产发展态势良好,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均实现增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完成10704.3万元(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按可比价计算,同比增长7.8%。其中:农业产值1845.7万元,增长18.9%;林业产值2174.2万元,同比增长25%;畜牧业产值6373.4万元,同比增长1.8%;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311万元,同比增长8.3%。
二、工业生产增幅收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增长
2024年1-3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增加值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
从三大主导行业看,1-3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加值同比下降6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73%。
1-3月全县规上原煤产量529.6万吨,增长26.8%;规上洗精煤产量238万吨,增长33%。
三、服务业微幅增长,消费市场活力渐显
一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完成7.2亿元,增长0.7%。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增长1.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下降5.5%;住宿和餐饮业增长14.8%;金融业同比下降5.7%;房地产业同比增长19.5%;营利性服务业同比增长50.0%;非营利性服务业同比下降2.71%。
1-3月,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936万元,增长6.8%,其中,全县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17546万元,增长15%。分消费形态看,商品零售29801万元,增长4.8%;餐饮收入5134.2万元,增长19.5%。
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民间投资速度加快
1-3月份,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24437万元,同比增长3.8%。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累计完成997万元,同比增长108.6%;第二产业累计完成12079万元,同比增长162.5%;第三产业累计完成11361万元,同比下降38.5%。
分构成看,建筑安装工程完成19210万元,下降8.1%;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完成3625万元,增长107%;其他费用累计完成1602万元,增长81.4%。
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中工业累计完成 12079万元,同比增长16.25%;民间投资累计完成19410万元,同比增长 79.4%,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79.4%。
五、财政收入同比下降,财政支出增长
1-3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0838万元,同比下降 30.7%。其中:税收收入完成26018万元,同比下降95.35%;非税收收入14820万元,同比增长83.64%。
1-3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7484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92%。
截至3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09.46亿元,较年初增长5.6%。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65.19亿元,较年初增长8.44%。
六、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城乡收入比缩小
一季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43元,同比增长5.7%。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1163元,同比增长4.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3521元,增长5.8%。
总的来看,一季度,经济发展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但经济持续向好基础仍不牢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表现为三次产业发展不协调,煤炭价格波动对我县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制造业发展潜力尚未有效释放,持续发展的韧劲还不足。下一步,全县上下要按照县委“133”总体思路,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施策,补短强弱,持续稳定煤炭产量,力促产业类项目尽快投产达效,加快服务业提质增效,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附注
(1)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均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4)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指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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